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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中的女性地位

2022-06-02 来源: 历史资料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根本经典,其中涉及女性的经文十分丰富,并且赋予了女性非常卓越的地位,彻底改变了伊斯兰教产生之前其他民族、宗教对女性的看法。

《古兰经》产生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伊斯兰教认为,《古兰经》是真主的语言,是真主依照临时发生的事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陆续下降给穆罕默德的启示,是伊斯兰教惟一的经典,千百年来,一直是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个人生活及一切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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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部《古兰经》中,有很多章节关注到了女性,而与伊斯兰教产生之前其他民族、宗教对女性的看法不同的是,《古兰经》对女性的评价很高,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予以女性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给予女性相应合法的权利。

《古兰经》共计114章,其中,关注女性地位与权利的章节共涉22章、74节经文,多集中在《黄牛章》和《妇女章》中,其他章节所涉及的经文较少,这74节经文所启示的内容和含义涉及到女性的多个方面,包含了地位、生活、婚姻、权利等。

女性的平等地位

《古兰经》诞生于中东地区的阿拉伯半岛,与西方的基督教、天主教及犹太教等最大的不同,就是消除了人人生而有罪的“原罪”说。

经文讲道:“然后,阿丹奉到从主降示的几件诫命,主就恕宥了他。主确是至宥的,确是至慈的。我说:‘你们都从这里下去吧!我的引导如果到达你们,那末,谁遵守我的引导,谁在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他说:‘求你宽待我,直到人类复活之日。’主说:‘你必定是被宽待的。’”“他俩说:‘我们的主啊!我们已自欺了,如果你不赦宥我们,不慈悯我们,我们必定变成亏折者。’”

可以看出,在阿丹(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被赶到尘世中,至仁至慈的真主并没有诅咒他们,而是在阿丹(亚当)遵守真主的诫命之后,宽恕了他们。这样,真主在人类诞生之初就消除了人的“原罪”,从而根本上否定了女性的罪恶形象,将女性的地位置于和男性平等的基础之上,充分显示了真主的至仁至慈。

伊斯兰教主张男女除生理上的差异之外,其他的方面都是同等的,妇女对生活职责和男性的关系,全是根据平等互助的原则。关于女性的平等地位,《古兰经》中涉及到15章共27节经文。

“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黄牛章》第187节)

“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章》第32节)

“恶劣的妇女,专配恶劣的男人;恶劣的男人,专配恶劣的妇女;善良的妇女专配善良的男人;善良的男人,专配善良的妇女。”(《光明章》第26节)

“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金饰章》第49节)

从以上具体的经文中可以看出,《古兰经》倡导男女平等的观念体现了女性与男性平等、协作、互助的地位,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从而彻底改变了以往其他民族、宗教对女性的看法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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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的尊重与保护

《古兰经》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同样也给予了女性各个方面足够的尊重和保护,保障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对于女性的尊重和保护,《古兰经》涉及了11个章节共计41节经文,试从女性生理、婚姻、杀婴、孝敬父母等方面加以概括和阐述。

女性生理

在伊斯兰教里,行经的妇女不被认为是“传染的污秽”,也并非“不可接触的”或者是“祸根”。她照常进行日常生活起居,而只需注意一点:已婚夫妇在月经期间避免性交。除此之外,夫妻间的任何身体接触都是允许的。

“他们问你月经的(律例),你说:‘月经是有害的,故在经期中你们应当离开妻子,不要与她们交接,直到她们清洁。当她们洗净的时候,你们可以在真主所命你们的部位与她们交接。’”(《黄牛章》第222节)

从上述经文可以看出,出于对女性自然生理的尊重和身体的保护,真主规定了男性在女性月经期间不得与其交接,同时非常人性化地规定了男女在此时期相互满足需要的时候和尺度。

婚姻

在女性婚姻的尊重和保护上,又可以分为女性的结婚、离婚和再婚时期。

结婚:“既与你们成婚的妇女,你们应当把已决定的聘仪交给她们。”(《妇女章》第24节)

这阐明了女性在结婚时有权利获得男性所馈赠的聘仪(也就是聘礼),并且在结婚后,男性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妻子,这充分体现了《古兰经》对女性的尊重和保护。

离婚:《古兰经》关于离婚的经文,涉及了四个章节的共11节,对离婚时给予女性的保护做了说明。

“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黄牛章》第241节)

“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妇女章》第20节)

“当她们满期的时候,你们当善意地挽留她们,或善意地离别她们。”(《离婚章》第2节)

《古兰经》对离婚时女性的关照和保护是十分明显的,规定了离婚时,当以一定时期为缓冲期,以判定女性是否有孕在身,并强调男性在此期间应当挽留妻子,不能将她们驱赶出去。

对于不能挽回的婚姻,规定了男性要给予女性一定的离仪(财产),并且不能要回当初的聘仪(聘礼)。这些都充分地体现了《古兰经》在男女双方婚姻破裂时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

再婚:《古兰经》对女性再婚的规定在《黄牛章》中有三节经文的阐述。

“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末,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黄牛章》第232节)

这三节经文对女性再婚做了说明,既有对女性再婚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给予女性再婚改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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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父母

《古兰经》对女性的尊重与保护除出生、成长、自然生理、婚姻方面的体现外,在她们为人父母并渐渐老去的时候,也给予了权益的保护。关于孝敬父母的经文在《古兰经》中有三个章节的四节内容。

“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鲁格曼章》第14节)

这阐述了女性作为母亲孕育生命、抚养儿女的种种辛劳,体现了女性的伟大之处,启示人们要感谢父母、孝敬父母、赡养父母,常怀感恩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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