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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典型案例

2021-09-01 来源: cnBeta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宾馆 商场 银行等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原标题: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典型案例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现公布三个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企业确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同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及时拨打12315服务热线进行维权。

典型案例

案例1

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开始经营人脸识别业务,销售万店掌会员识别分析仪(FR3)及人脸识别服务(FRS)。购买万店掌FRS人脸识别服务的客户可通过“万店掌APP”或定制的相关APP及网页端复核抓拍的人脸照片,查看精准的客流统计情况,包括进店人数、进店人员男女比例、到店次数分析。该公司客户可将进店人员标注为店员、熟客、会员等。

经查,截至2021年3月,当事人共计销售人脸识别服务(FRS)4110点位,服务费金额共计2435772.95元。经核算,FRS成本合计3100453.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将所有人脸识别服务数据删除,云底库照片删除,万店掌APP人脸识别模块下架。

案例2

2021年3月16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无锡洲樾房地产有限公司楼盘售楼处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4台具有人脸识别、抓拍功能的“旷视”摄像机,登陆名为“明源云客”的监控系统平台,显示有包含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照片、人脸照片等信息的统计内容。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典型案例 - 1

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4月采购1套价值9.8万元、包含4台网络摄像机及信息采集系统的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同年5月起,在未经消费者知情同意且明示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楼盘售楼大厅处,使用上述摄像设备采集购房消费者人脸信息。该公司收集上述消费者人脸信息主要用于判别来访客户途径,以此确定业务员及中介公司佣金,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予出售。经“明源云客”系统查询统计,自2019年5月至案发,该公司共采集包括购房消费者在内的共56076条人脸信息。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典型案例 - 2

案发后,该公司在售楼大厅显著位置设置了名为“关于销售中心高清监控系统的告知书”公示牌,与每一名到访的购房消费者签订来访登记表并告知采集个人信息的有关事项。

案例3

2021年3月1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的江阴和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售楼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售楼大厅门口西南角和东北角天花板上及售楼处内洽谈区西南角和东南角天花板上各安装有1个标识为“海康威视”的方形网络摄像机,且摄像方向均对向售楼处大厅入口处及洽谈区域。执法人员登录名为“人脸风控管理平台”的系统进行查询,证实上述4个“海康威视”方形网络摄像机为人脸信息抓拍摄像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典型案例 - 3

经查, 2020年4月起,为防止购房客户跳单及同业竞争对手撬单,该公司在未告知到访客户有关人脸信息抓拍采集,也未征得客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在售楼大厅及洽谈区域安装了人脸信息抓拍摄像机,通过比对认购客户人脸面部识别特征及历史抓拍信息,确定客户的到访来源,为后期与房产经纪公司结算佣金提供依据。截至案发,该公司使用上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共抓拍采集人脸数据357945条,实际比对使用认购客户人脸信息662条,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予出售。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典型案例 - 4

适用法律

国家《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 GB/T35273-2020》附录B《个人敏感信息判定》中明确,面部识别特征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上述涉案主体使用的人脸智能抓拍系统可以对进入店堂或销售楼盘的到访人员进行无差别的人脸抓拍,抓拍所获取的人脸信息数据存储在硬盘服务器内,通过相应平台系统,可对采集的人脸照片信息进行比对操作,以此查找特定人员到访的时间、次数和地点。涉案主体收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前,未告知消费者,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处以50万元罚款;无锡洲樾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阴和谦置业有限公司分别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随着“刷脸”时代的到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大众对人脸信息安全的诸多担忧。相继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关于收集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围绕营造更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目标,精心谋划、严密组织,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强化典型案件查办,起到有效的警示震慑作用。下一步,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执法实践,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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