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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热议保险科技 运用前提不能挑战金融安全底线

2017-09-01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在金融科技浪潮席卷之下,保险业也深度介入其中。在8月31日北京保险研究院主办的“风险变异—保险生态的科技重构逻辑”会议上,多位与会人士认为,保险业属于数据密集型产业,保险业务场景的复杂性和大数据的综合性使得保险业需要主动拥抱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科技,但需防控新技术运用带来的风险。

知情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监管层面正在研究制定科技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的监管政策,政策制定思路在鼓励保险公司利用科技促进业务创新与发展的同时,亦将新技术运用的风险防控考虑在内。

“无论是新技术的应用,还是新技术与业务场景的融合,都必须始终重视新技术风险的可感知、可度量、可监管。”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保信)技术部总经理朱培标在上述会议上表示。

朱培标认为,刻意去模糊风险边界、游走在政策边缘的所谓创新是不可持续的、短视的行为,要把有助于管理风险作为保险科技应用的重要出发点,要把科技风险本身作为新科技应用的重要内容来考虑。

朱培标介绍,中保信在新科技应用过程中,始终把信息安全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安全建设和技术建设的同步。“面对任何一项新技术,我们要先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威胁、隐患和风险,并从管理、执行、审计三道防线及组织、制度、技术三个方面入手加强管理,着力深化设施安全、数据安全、业务安全的综合安全管控体系覆盖。”

朱培标还表示,科技正在推动保险生态变革,也对监管产生影响。无论可管风险的扩大、标的风险特征的变异、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还是新科技应用本身的安全,保险生态变革始终不能够脱离金融服务的初衷,不能够挑战金融安全的底线,必须在监管的框架之下。

而要使得高速运转、变化万千的保险生态运行在监管部门的可控规则内,没有新科技的协助,也难以做到。朱培标认为,监管也需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的监管科技,来穿透风险,努力做到风险可发现、可预警、可处置。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李晓林在上述会议上表示,新技术的发展会对现实带来很多冲击,但对于新技术带来的风险,可能考虑的不充分,需要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等到新技术引发重大问题的时候再修正就已经失去机会了,我们需要在颠覆之前安装好风险管理设施。”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原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亦在上述会议上表示,研究科技创新给保险业带来风险,最根本的方向需要搞好法治。针对科技创新给保险业带来的一些新问题,他建议修改《保险法》。此外,还要立相关新法。

除法治这一共治方式外,刘兆彬认为,对于科技风险的防控,还需要自治。“一部法律当它出台之日起,就已经滞后了。保险业需要制定更多的自律规则、章程、条例和规章,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的指引下,抗衡科技带来的风险。”

此外,刘兆彬建议,在没有新的法律出现时,保险业从业者应当更多的研究当下关于科技创新的司法判例,以法院判例作为指导应对科技创新对保险业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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