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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联考行测遇见法律类题型,这种题你会做吗?

2017-03-25 来源: 新疆华图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 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答案哦!

公务员联考行测遇见法律类题型,这种题你会做吗? - 1

正确答案是 B

来源:2015年国家(A卷)《行测》真题2015

考点:刑法

解析:本案中,李某将王某打昏的行为和张某将王某的手表、钱物偷走的行为,虽有联系,但主观上并没有相互配合。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A项和D项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A选项和D选项不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以本案中李某打昏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趁王某不省人事,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拓展: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张某经过时,王某意识还清醒,张某趁其失去了反抗能力或不备之际拿走王某的手表、钱物,则构成抢夺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不同在于,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行为的发生。本案中,若张某经过时,王某意识还清醒,张某一拳把王某打昏,再拿走王某的手表、钱物,则构成抢劫罪

共同犯罪:《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③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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