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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律师李在珂:认定强奸以插入为准无关射精

2013-11-29 来源: 网易娱乐 评论0条

        11月27日上午9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宣判结束后,记者独家采访了李某某同案魏姓被告的代理律师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11月27日上午9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 (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结束后,本案被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与被告人魏某律师李在珂同车离开,随后,二人接受了记者的独家专访。

  李在珂律师对二审判决非常满意,法院的判决很公正,不过李某并没有认罪。对于王某律师在庭外散播的做法,李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规定,认定你强没强奸,不是说有没有射精,不以这个为准,是以你是否插入为准”。他还透露最近与梦鸽再无接触,两人是正常的朋友关系,出于母亲对儿子的爱他很理解梦鸽的做法,他希望李能早日改造,家人团聚。对翻供的新证据,他称法院没有采纳,审讯中也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谈到舆论的影响,李称舆论不会对司法判决造成影响。同时,他希望李某某能好好改造,李某某会首先在少管所服刑,18岁之后才会到监狱服刑,但监狱不是改造的最佳场所。

  对结果非常满意 王某律师公布证据做法错误


  记者:二审现在已经结束了,我想问问您现在总体对二审的判决您满意吗?

  李在珂:满意,非常满意。二审的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这是非常正确的。

  记者:听说二审过程中王某的律师有一些比较过激的言论,因为她在二审宣判后在法庭外也有一些言论,出示了一些可能不应该公开的证据,对此您怎么看,庭审上发生了什么?

  李在珂:在庭上的情况我知道,那个律师是周律师,就坐在我的旁边,当时是审判长宣判完判决书以后,进入了对被告人法庭教育的程序,问辩护人对被告人有什么需要教育的,在这个时候这位律师说有,结果她说的不是教育的内容,而是对法院判决的一种质疑、不满,在今天的程序里面没有律师对这个判决进行质疑这样一种程序,所以法官就敲了一下法槌,让她别说了,结果她情绪比较激动,影响了法庭的秩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命令法警给她强制带出法庭,我记得她边出法庭边大声嚷嚷,后面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如果说,我现在听说在外面她公布了一些跟案件有关的资料。

  记者:通话记录什么的。

  李在珂:通话记录什么的,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记者:在二审中我们看到了关于李家有类似反攻的情节,包括没有精斑,没有进行性交,又提供了几段模拟录像,包括杨某在床上的位置,这些人不能对她殴打或者,对这些您怎么看,而法庭的反应是什么,针对新证据。

  李在珂:你这个问的提得不完整,首先他是提出了一个非法证据排除,法庭驳回了,什么叫非法证据?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就是使用肉刑,或者是变相肉刑,加上现在的司法解释的冻、饿这些手段使被告人产生痛苦,采用这种手段取得的口供、证据叫非法证据,整个来看按照这个标准,显然我们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预审所取得的证据里面肯定是没有非法证据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这是比较规范的,有录音录像,并且他们所说的非法证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电视柜、床都换过了,现在已经过去九个多月了,现在的情况肯定跟当初不一样,它是可移动的,所以法庭也没有进行采纳,至于其他的申请调取新的物证这些,法庭认为定罪主要是确实充分就够了,并不一定要全部,就现有的在案证据已经能够确实充分的认定强奸犯罪事实,就没有必要再去调取新的证据,大概是这样的。我也认为法庭的观点是正确的。

  李某某没有认罪 监狱并不是最好的改造场所


  记者:我想问一下,李某某在二审过程中在法庭上的表现如何,您怎么看待这个孩子接下来将会承受的这些,比如说入狱,包括舆论的指责,您是怎么看的?

  李在珂:这个问题首先要分几个问题来回答你,一个是庭上的表现,我认为这个孩子庭上的表现总体上来说还好,今天上午宣判,宣判完了我几次举手。

  记者:他举手了吗?

  李在珂:举手了,本身想说话,因为今天宣判程序里面没有最后陈述这个程序了,所以法庭审判长就问他有没有写好,他自己说写好了,说写好了你就把这个写好的书面的意见交给法庭就行了,所以他就没有再说话,我觉得这个孩子也是遵守了法庭的纪律,这是一个。

  第二点他不认罪。

  记者:他还没有认罪?

  李在珂:对,不认罪这也是他的权利,因为究竟犯没犯罪,现场是个什么情况只有他本人知道,他自己表达这样一个观点,不能说把没有的事认了就是态度好,不认就是态度不好,就这个我们也尊重他,也应当尊重他自己的意见,这是(他)自己的意见。

  第三关于他今后,今天判完了,这是一个终审的判决,那他今后就会面临着十年漫长的这样一个刑期,我是这么看的,他们几个现在是青少年,今天法院经过法律的程序给他定的罪,判了刑,而且是比较重的刑,今后咱们肯定是按照要进行教育,当然我们说了,监狱并不是最好的改造场所,这里面什么人都有,是个大染缸“交叉感染”,所以我也希望能够本着最有利于这个孩子成长的一些方式来进行教育,这是一个。

  另外我也希望全社会,包括家庭不要抛弃他,要关心他,因为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是实行的教育、挽救、改造这样一个政策,所以我作为律师也希望他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个好孩子。

  梦鸽的行为可以理解 她只是想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记者:二审过程中您与梦鸽老师还有接触吗?现在您与梦鸽的关系怎么样,私下在一审之后还有没有什么交流?

  李在珂:我觉得我们现在跟梦鸽老师是一种非常正常的一种交流,一种关系,没有别的。

  记者:经历这个案子,您对梦鸽老师和李双江老师也有一些接触,我想问问您对这二位的认识和看法?

  李在珂:首先我跟双江老师现在是没有接触,但是双江老师我是喜欢听他的歌,确实作为一个老艺术家,我是非常敬重的,我从来没见过他,至于说梦鸽老师,我也是很尊重的,她作为一个母亲,孩子的母亲,她做出一些反应,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我也希望他们家早日团圆。

  记者:您觉得她之前进行的这些,包括上访,包括要求公开审理,包括在媒体前说这些话是合法合理的吗?

  李在珂:哪些,具体说?

  记者:就是她去公安部上访,包括她申请公开审理这些行为。

  李在珂:首先申请公开审理这个肯定,因为她不是学法律的,这个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她也没什么。现行的法律,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到个人隐私的犯罪是不公开审理的,不能公开审理的,她申请公开审理,可能是要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我们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不怕公开审理,可能更多的是这样一个意思,至于说上访,我觉得也没什么不合法的,只不过这种方式不好,效果也不好。

  记者:她的目的是什么呢?

  李在珂:她的目的可能也就是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可能是这么一种解释,别的没有。

  法律认定强奸以是否插入为准 不以是否射精为准


  记者:您对受害人杨女士,您之前也说过,她可能到底是从一个陪酒女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人,还是从一个强奸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人,现在这个案件已经盖棺定论了,您有什么看法?

  李在珂:首先对于你这点,我一直坚持的是对这个案子应该是从酒吧经理张某离开人济山庄(音)为节点,之前的行为应该是张某强迫她卖淫,为什么说强迫她卖淫呢?因为她酒喝多了,人事不醒,现在通过法院的判定也认定,没有人跟她商量过要出台,她也不知道要出台这个事,张某,就是酒吧经理也没跟她说过要出台,结果他做主了,交给了这么几个孩子,所以我觉得张某的行为同样违背了杨某的意志,没跟她商量就给她架上了别人的车,人家酒还没醒,你就把她扔给了几个孩子,你干什么呢?你的目的是什么?目的不就是让人去嫖吗?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说没跟她商量,我认为杨某,受害人也是张某,也是酒吧经理的受害人。

  从张某走了以后,杨某的酒劲醒了,醒了之后发现张某不在了,然后就不干了…

  记者:然后才发生这件事。

  李在珂:得,完了不干了,她一不干了,就导致这个事情的性质发生变化,因为违背妇女意愿了,而这些孩子呢,因为出于年龄、法律知识等原因,他认为我跟张某说好的事了,我跟张某说好了,钱谈好了,你今天晚上就是属于我们的了,就跟一个商品一样,你今天晚上已经卖给我了,卖给我们了,我们想怎么玩怎么玩,他属于这样一种心态,但是这个心态从法律来讲已经越过了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的界限了,所以他个人犯罪了,实施了暴力,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最后发生了关系,所以我们说后面的行为是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这是没问题的。

  记者:现在综合一审、二审的证据,包括他们说的没有精斑什么的,您觉得李某某到底跟杨某发生性关系了吗?我们大家也比较好奇,他到底…

  李在珂:首先具体的案情我们有规定,因为涉及的太具体了,你的问题涉及的太具体了,又涉及到隐私,这方面咱们有时候不便回答,但是我可以告诉你两个法律上的界限:第一,强奸罪,法律规定,认定你强没强奸,不是说有没有射精,不以这个为准,是以你是否插入为准,我就抛开这个案子咱们不说,我们从法律上讲。

  记者:法律上已经认定他有这个事实了?

  李在珂:所以说他给你这个,所以你提的这个问题跟认定犯罪没关系,我们可以说精斑跟认定犯罪没关系,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五个孩子里面,有孩子…

  记者:指证了?

  李在珂:首先别的我不说,大魏承认了,有这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一个人有,五个人全都有。

  记者:这个是强奸罪的…

  李在珂:对,所以可能不太明白。

  记者:所以他说没有精斑、没有性交这没关系。

  李在珂:跟这个没关系,只要有一个人承认就行,是这样的。

  部分当事人做法不当 有些律师出馊主意

  记者:这个案子现在已经结束了,您觉得对社会或者对青少年有什么启示吗,或者您对这个案件有什么想法或者反思?

  李在珂:我最大的想法是法律无情,法律是不讲情面的,无论你的家庭背景怎么样,是当官的还是普通老百姓,是亿万富翁还是穷光蛋,不管你地位多显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肯定就会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所以说我们通过这个案子,一定要好好的教育孩子,要遵纪守法,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社会的公德这些方面,我也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咱们加强法制教育。

  记者:您怎么看待媒体在这个案件里的作用?

  李在珂:媒体首先有人认为,咱们就是那个什么仇官仇富,什么舆论绑架司法等等这些东西。

  记者:有这个现象吗?

  李在珂:我认为这个东西不能片面的把它看成是这样的这个东西,往往一种社会现象,大众关心,关心它,它也不是什么坏事,我关心这个案子,大众关心这个案子他有什么事?茶余酒后议论它,他也没什么,但是关键是我们怎么样来正确的引导,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觉得,最后把这个案子把它舆论化了,那跟我们有些当事人的做法不当有很大的关系,再加上有些律师确实出了些馊主意,完了在那推波助澜,反而刺激了公众,对这个事情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其实我们大家想一想,法院一审也好、二审也好,肯定不会去看舆论,我估计这些法官都很忙,哪有时间去上微博,去看这些,去伤亡这些?他肯定就是说在这方面影响,舆论对法律的影响是影响很小很小的。

  首先我们法院的法官也好,包括律师也好,不说法官,就说律师,我们来辩护也好,我们不是去看舆论往哪边倒,我们首先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看案卷里面的基本事实,所以说这个案子完了之后有些做法,以为就是把舆论给压下去了,我这个事我就能够解决了,这个想法最后适得其反,我们中央政法委也有明文规定,舆论、闹访这些都不能够影响司法,都得依法办案,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够受舆论、受闹访、上访的影响,要公正执法,是这样的。

  虽然结果正常 但没有给李某某减刑挺遗憾


  记者:您可不可以根据您的认识来说一下李某某接下来会走一个什么样的流程,在二审的终审判决之后。他现在还在拘留所吗?

  李在珂:他是未成年人,李某某现在还年满18岁,他可能还会在少管所待一段时间,待到18 岁,才能够到监狱,是这样的,所以我也希望,而且认为监狱不是最好的改造未成年人,包括青少年的场所,所以我也希望,包括是不是能够社区矫正,或者采取一些别的办法,包括他自己本身有一些特长,会书法、会弹琴,咱们可以采取一些别的。

  记者:这个会有利于减刑吗?

  李在珂:别的一些办法可以探讨。

  记者:会减刑呢?

  李在珂:我也希望减刑,希望他能够减刑。

  记者:他最快几年能够出来?

  李在珂:如果十年的话,根据规定就不能够低于五年,不能低于一半,他还不适用假释,虽然是说这一次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是正常的,但是确实我觉得没有给这个孩子减个两三年,我自己觉得也挺遗憾。

  记者:谢谢李律师。

关键词: 李天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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